福州市日前發布《關于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八條措施》,對引進的各類人才予以獎勵,最高達200萬元。
根據“八條措施”規定,福州對從境外引進的人才,認定為A、B、C類,落地后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從境內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為A、B、C類的,落地后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獎勵;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福建省引進高層次A、B、C類人才和福州市三個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分別享受18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補貼(共發放三年)。
對經認定納入福州市“引進培養千名博士”人才計劃的博士研究生,與企事業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落地后給予30萬元獎勵,分三年等額發放。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境外著名大學、國家級研究機構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與福州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給予碩士每人3萬元、本科每人1.5萬元的人才獎勵。
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其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于3萬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對企業予以獎勵,獎勵期5年。人力資源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引薦境外高層次人才到福州創新創業的,最高可獲20萬元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