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民營企業發展難題,提振民營企業信心,激發民營企業活力。11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共十三條,從總體要求、政策落實、優化環境、降低成本、用地保障、資金支持、人才支撐、鼓勵創新、權益保障、親清關系、監督落實十一個方面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做出了要求。結合太原實際,明確了太原要發展就必須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理念,提出了把民營經濟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民營經濟享有公平競爭環境的要求。
完善政策執行方式
前期座談會和征集到的意見中,民營企業反映的較為強烈的問題就是“政策落地”的問題。《決定》第二條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對表梳理政策清單,制定落實相關政策的適用對象、條件、程序、時間和責任主體等辦法,細化量化政策措施,建立統一發布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告。全面推動各項政策落地落細落實,切實打通民營經濟政策落實的“最后一公里”。
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決定》第三條提出要深度推進“放管服效”改革,打造良好營商環境。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經營運行、政策扶持等方面,堅決消除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各種障礙。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事項,嚴格落實審批時限,壓縮審批時間。積極推進“最多跑一次”,著力解決“準入不準營”“辦照容易辦證難”等問題,嚴厲打擊非法代辦行為。清理違反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的政策文件,全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安商親商的社會環境。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在公用事業等領域,向民營企業推出符合產業政策、有利于轉型升級的項目,不得對民間投資設置附加條件。要為民營企業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
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決定》第四條提出,降低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減輕民營企業稅費負擔。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水、電、氣、熱保障等出臺支持政策。地方權限內的有關非稅收入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降到法定費率最低水平。規范涉企收費,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公示制度,確保清單之外無收費。加快推進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零收費。引導行業協會(商會)降低收費標準,禁止強制企業付費參加考核評比。依法降低社保繳費名義費率,確保企業社保繳費實際負擔有實質性下降。
為民營經濟留出發展空間
《決定》第五條提出,科學制定、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民營經濟留出發展空間。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民營經濟產業用地需求,采取多種形式解決民營經濟發展用地問題。大力培育和發展標準廠房租賃市場,對租用標準廠房的企業給予租金優惠。優先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企業的項目用地。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規劃方案和農用地轉用、新增用地等指標分配中應當留出一定的產業用地。要集中研究解決民營企業歷史用地手續問題。
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
《決定》第六條指出,要加大民營經濟資金支持力度,破解民營企業資金難題。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與項目配套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設立支持民營經濟產業發展專項引導基金,并逐年增加,發揮財政資金帶動社會投資、培育市場需求、促進民營企業創業成長等作用。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向民營企業傾斜的激勵獎勵政策,加快地方性金融機構改革步伐。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機制,鼓勵支持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積極為民營企業增信,完善政策性擔保體系,加大融資擔保力度。對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前景的民營企業進行必要財務救助。扶持民營企業做優做大做強,有計劃地打造一批知名企業。
提供有力人才支撐
《決定》第七條提出,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撐。弘揚企業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開拓精神、管理能力和社會責任的優秀民營企業家。營造企業人才成長良好環境,加大專業技能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培養。支持民營企業創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師工作室,推行特級技師、企業首席技師制度。聚焦重大戰略實施需求、產業發展需求、平臺建設需求,精準引進包括優秀民營企業家、技術人才在內的各類急需緊缺人才。積極為民營企業招聘人員制定優惠政策、創造良好條件。
激發民營經濟創造活力
《決定》第八條指出,要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激發民營經濟創造活力。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推動民營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展開戰略合作,共建創新平臺。為民營企業參與基礎科學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提供精準的政策支持,鼓勵民營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購買先進實用技術。組建專門團隊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利用創新券購買創新服務,降低創新成本。推動民營企業參與軍民融合戰略,鼓勵和引導民用技術參軍和軍用技術轉民等。
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
《決定》第九條提出,要從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加大民營企業司法救助力度和法律服務力度等方面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支持民營企業依法依規合法經營。
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
《決定》第十條提出,要加強誠信政府建設,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要建立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與企業家面對面溝通機制,聽取意見建議。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與民營企業依法簽訂的合同,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積極清理拖欠民營企業款項。建立市級領導干部聯系民營企業工作制度,一企一策幫助解決突出困難和問題。各級領導干部要放下包袱、放下架子,積極作為、靠前服務,坦蕩真誠同企業家交往,誠心實意幫助民營企業解難題、謀發展。
綜改示范區是太原市政府代管的省政府派出機構,《決定》第十一條對綜改示范區做了單獨規定。綜改示范區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做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范。此外,為了確保《決定》的貫徹落實,第十二條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按照職能提出了加強監督力度的明確要求,確保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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