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房地產中介被工商局集體約談

來源:聘聘發布時間:2018-08-29

  8月16日上午,太原市工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消費者權益保護處通報太原市房地產中介企業被集體行政約談的情況。2018年上半年,太原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受理各種投訴舉報10154件,其中房地產中介服務189件,占比接近2%,較去年的投訴7件增幅達2600%。

  根據數據分析以及太原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案例分析,太原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時有發生,且有些問題具有普遍性。對此,太原市工商局決定對太原市房地產中介企業進行集體行政約談。

  房地產中介行業存在六大問題

  12315投訴舉報中心公布,太原市房地產中介行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

  一是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包括中介費、定金、房租、預收水暖電費、貸款擔保金、押金及相關其他收費)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由拒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例如:中介經營者與消費者達成居間服務意向后,預收中介費等相關收費,最終未促成合同成立,中介公司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拖延退款。

  二是使用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例如:中介公司在介紹買賣雙方見面之前要求買主簽訂一個“看房確認書”。保證在見到房主之后會通過中介簽訂買房合同,否則也要支付中介費、違約金,避免因私下交易造成損失。然而,這個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而且限制了自由締約的權利。

  三是中介公司向消費者提供的有關服務信息不真實、不全面,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侵害了消費者享有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例如,中介公司向消費者承諾的房源與實際情況不相符,有時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四是巧立名目亂收費、高收費,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五是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六是房屋中介加盟、連鎖特許人或者直營管理者管理職責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規范,未盡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例如從業人員管理混亂,流動性大,工作人員辭職后業務工作銜接制度不完善,增加了消費者負擔;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中介服務質量難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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