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辦舉行《南寧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專家論證會。來自法律界和科技領域的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文字表述以及相關制度和措施的可行性進行了充分論證,并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完善該《草案》奠定了良好基礎。
1.人才制約
缺少新興產業領軍人物
人才是創新的根基,是創新的核心要素,創新驅動實質上是人才的驅動。失去了人才支持,科技企業的發展將陷入惡性循環,最終極易導致科技創新項目終止,產業化成果失敗,且人才本身也在缺乏各類支持的大環境下,失去了自主創業的動力和決心,導致創新思想未能及時轉換為科技項目。
“目前,一批重大新興產業項目快速推進,新興產業迅速崛起,但同時也存在制約其發展的一些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缺少新興產業領軍人物、高端管理、技術人才。”一些專家學者表示,他們在調研中發現,目前仍存在人才培養使用與人才引進政策脫節、人才引進與人才使用管理脫節、高端人才引進激勵政策與一般高層人才引進激勵政策脫節等問題。
2.優惠加碼
打通落實“最后一公里”
一些專家學者表示,在調研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落實國家、自治區上級政府創新優惠政策出現“遲滯”的現象。為此,《草案》明確提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技術開發和轉讓等優惠政策”,以期打通國家、自治區相關優惠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
此外,針對南寧市科技人才隊伍“總量少、層次低、怨言多”等情況,《草案》在立足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加強人才公共服務、完善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支持科研人員流動、支持國內外引智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3.激勵機制
科研項目費預算調劑權擬下放
目前科技人員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如有些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報批周期長,程序繁,難以操作。在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面,受相關規定的制約,很難向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傾斜。在職稱評定方面,存在重論文、重水平、輕轉化、輕貢獻的導向,影響了科研人員從事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草案》提出,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獎勵;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獎勵;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職務科技成果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可以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產生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獎勵。
《草案》還提出,科研項目費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勞務費不受比例限制,對自主創新類和社會科學類項目設置人員費,其中軟件開發、社會科學類研究項目的人員費可達到該項目經費的60%;并可用于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萍柬椖客瓿刹⑼ㄟ^驗收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超過兩年未使用完的結余資金按規定收回。
4.法律責任
科技項目弄虛作假將受罰
《草案》還分別對企業、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不履行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業務,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企業、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科技轉化活動中的弄虛作假等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設置了相關行政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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