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人才獎勵實施辦法

來源:聘聘發布時間:2017-12-25

  第一條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智匯鄭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意見》(鄭發〔2017〕23號)精神,為落實人才引進獎勵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的對象是具有從事人才事務合法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三條 為我市全職引進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認定考核后,每引進1人分別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四條 引進人才獎勵按照以下程序申請:

  (一)申報對象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經用人單位、引進人才本人同意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后,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并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后,根據相關部門對人才認定考核的結果分批次撥付相應獎勵資金。

  第五條 申請引進人才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鄭州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人才獎勵申報表;

  (二)機構資質證明(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三)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發放的《鄭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書》;

  (四)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按規定需要參加社會保險的,提供在本市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及歷史繳費記錄;

  (五)申報對象向用人單位推介并成功引進人才的真實性過程的其它證明材料(郵件往來、原始備忘錄、會談記錄、圖片、影音資料等);

  (六)資金撥付的賬戶信息。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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