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16日聯合出臺關于經濟適用住房辦理交易、登記的規定,對經濟適用住房進行限售管理。
根據規定,2007年5月1日后,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注明:5年后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5年方可上市轉讓,并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此外,2007年5月1日前,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項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批文的,不動產權屬證書須在附記欄注明:2年后上市轉讓。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2年方可上市轉讓,并按政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上述規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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