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將于1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深圳的人才立法工作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早在2002年7月,深圳市就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始開深圳人才立法先河。隨著形勢的發展,人才工作的內涵和外延不斷刷新和拓展,特別是深圳特區城市發展對人才的需求日益高漲,僅針對人才流動而制定人才市場《條例》,顯然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而且,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深圳的各項人才政策,比較零散,系統性不足,缺乏一個較為全面、效力層級較高的關于人才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作為統領。《條例》的出臺在彌補這些短板的同時,對人才工作體制機制相應實現了新突破,凸顯深圳人才立法的高度。
區域發展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競爭;人才競爭,最核心的是體制機制的競爭。深圳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成績,就是推動思想解放、打破利益藩籬、改革體制機制的結果。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化,矛盾問題不斷積累,利益主體更加多元,新的體制壁壘和利益羈絆也逐步顯現,更加需要與時俱進加以解決,才能進一步釋放人才紅利、催生發展活力。《條例》從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與流動、人才評價、人才激勵、人才服務與保障等多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創新性舉措,起到了政策“兜底”、制度“撐腰”和改革“壯膽”的作用,有利于破除制約創新發展特別是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激活人才資源“一池春水”。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人才政策,手腳還要放開一些”,并要求“建立更為靈活的人才管理體制,打通人才流動、使用、發揮作用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深圳自覺以總書記人才思想為指引,堅持人才開放理念,聚焦搞活人才體制機制,去年制定實施了“人才新政81條”,今年又推出“十大人才工程”,在柔性引才、向用人主體放權、為人才松綁、人才開發配置、人才評價激勵和關愛服務等方面進行大膽探索。這次出臺的《條例》,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整合政策資源,圍繞“保護”“放權”“激勵”“破墻”四個方面精準發力,聚焦改革發展中心任務,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保護”方面,明確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放權”方面,在全國率先取消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行政許可和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激勵”方面,明確了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破墻”方面,科研人員在深圳離崗創業可接續計算工齡,高層次人才及配偶入戶“零門檻”等等,這一系列創新性的舉措,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對相關工作予以明確并加以規范,構筑起人才優先發展的法治保障。
深圳有兩個有溫度的口號,一個是“來了,就是深圳人”,另一個是“深愛人才,圳等您來”。深圳之所以稱為深圳,就在于她的兼容并包、敬才愛才。這次出臺的《條例》以立法的高度,再次詮釋了深圳這座城市求賢若渴的姿態和誠意。《條例》不僅明確了“以體現知識價值為依歸”的人才激勵理念,還推動設立人才專項資金、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體系、建立人才榮譽和獎勵制度、構建人才綜合服務平臺等務實措施,積極構建人才思想、工作、創業、學習、生活的優質規范服務體系,創造人才與產業、資金、技術、項目等高度切合、高效結合的環境,使深圳成為既留住人又留住心的城市。
國以才立,政以才治,業以才興。對靠人才集聚“起家”的深圳來說,發揮經濟特區立法權優勢,制定《條例》,為人才體制機制改革保駕護航,既顯示高度又體現溫度,作為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的“深圳實踐”,必將推動人才工作走上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服務化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