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民團體、大專院校、中央駐津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人才領導小組《天津市引進人才經費資助清單》(津人才〔2016〕6號,以下簡稱《資助清單》),加快引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高層次人才智力,經研究,決定開展天津市引進人才經費資助首批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條件
此次引進人才經費資助申報范圍包括符合《資助清單》(附件1)第三至第七類(第33至37項)條件之一的引進人才,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2016年1月1日后從海外或外省市引進;
(二)以工作調動方式來津并已落戶或全職在津工作;
(三)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協議。
(四)持有天津市人才“綠卡”;
(五)第33-37項中所列名稱須為人才引進天津前取得。
二、申報流程
(一)申報。用人單位向主管區縣、委局提交引進人才經費資助申請(駐津單位按所屬行業或地域,向相關委局或區縣提出申請);
(二)初審。由主管區縣、委局初審蓋章后,向市人力社保局報送相關材料;
(三)審核。市人力社保局審核材料,并提出引進人才經費資助名單;
(四)公示。引進人才經費資助名單在“天天問津”網站或市人力社保局官網上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
(五)審批。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社保局形成報告報市人才辦,市人才辦審批通過后,作出經費資助決定。
三、申報材料
引進人才申請經費資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進人才經費資助申請表》(見附件2,一式三份,可從市人力社保局門戶官網下載);
(二)天津市引進人才“綠卡”;
(三)人才調入天津證明、天津戶籍證明,或全職在津工作證明(在津繳納社保證明、納稅證明);
(四)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協議;
(五)人才符合第33至37項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及復印件兩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后退回。
四、資金資助相關說明
(一)引進人才符合條件通過審核的,給予5-50萬元資金資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等額匹配;
(二)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市人才基金資金資助;
(三)其他文件無明確規定的,資助經費用于科研立項與配套、團隊建設、研修培訓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要以申報工作為契機,進一步加大人才引進力度,組織人才服務專員為引進人才提供優質服務。
(二)各區縣、各單位推薦申報人選時,要嚴格對照《資助清單》,把好關口,確保申報人選符合條件,申報材料清晰規范。
(三)各區縣、各單位請于6月27日(星期一)前,將申報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報市人力社保局。

